甲方: (县级卫生计生局)
地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甲方: (县级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地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乙方: (学生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法定代理人: (乙方签约时未满18周岁填写)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为加强我省农村卫生人才培养,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教育部、财政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关于开展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的实施意见》(发改社会〔2010〕1198号)等文件精神,甲乙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就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定向就业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照执行。
一、总则
第一条本协议中“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是指为重点充实我省乡镇卫生院从事全科医疗的卫生人才,依据农村卫生队伍建设发展需求而实施的医学生免费定向培养,要求自愿并获准接受免费培养的学生须按本协议约定完成学业,取得毕业资格(有毕业证书,下同),并按本协议约定定向就业。
第二条乙方清楚知悉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的内容,自愿参加“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项目,并承诺:
(一)完成 (贵州医科大学、遵义医学院或贵阳中医学院) (临床医学或中医学)专业本科(五年制)高等医学教育并取得毕业资格。
(二)一经取得毕业资格即服从甲方安排,到甲方指定的乡镇卫生院(以下简称“定向服务单位”)定向就业且在定向服务单位连续工作6年(含6年)以上(以下简称服务期),其中前3年应按照规定参加本省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负责在乙方按本协议约定完成学业取得毕业证书后为乙方提供聘用岗位,安排乙方到定向服务单位就业。
第四条负责督促定向服务单位与乙方及时签订岗位聘用合同,纳入编制管理,并协调有关部门,为乙方到定向服务单位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五条甲方应当按照国家的统一要求,积极支持乙方参加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保障培训期间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待遇。
第六条有权对乙方的履约情况进行管理,对乙方在校期间、规范化培训期间的学习情况进行监督,并有权督促乙方于培训后及时到定向服务单位工作。
第七条有权建立乙方的诚信档案,公布乙方不诚信记录,并将乙方诚信情况逐级上报至省级卫生计生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在校学习期间,享受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享受补助生活费。
第九条 乙方在学校发放就业报到证15日内,按时到甲方(县级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报到,办理就业相关手续。
第十条乙方到定向服务单位工作后,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单位的领导与管理。
第十一条在服务期内,依法享受法律政策规定与定向服务单位编制内职工同等的节假日及公休假、工资福利待遇,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
第十二条乙方应当按照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报名参加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者,3年培训时间可计入6年服务期内。在规定时间内未按照要求完成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者,经定向服务单位同意,培训时间可顺延,顺延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顺延期间费用由个人承担,顺延培训时间不计入基层服务期。
第十三条乙方在服务期内,应当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乙方在服务期内不得变更执业地点,不得改变服务单位(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培训期间执行相应规定)。特殊情况下经甲方同意,可在省内贫困乡镇卫生院之间合理流动。
四、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乙方在校期间考核结果达不到学校授予毕业证书条件或因可归咎于乙方的其他原因(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除外),致使乙方无法按时取得(按时取得是指在本协议约定的学制期限内,本科自录取之日起5年)毕业资格的,甲方有权选择:
(一)解除本协议,要求乙方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减免培养费用。
(二)在学校允许延期毕业的情况下,可以要求乙方尽快取得毕业资格并于学校发放就业报到证15日内到甲方报到。
如甲方选择上述第(二)种方式,乙方承诺超过学制年限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且如乙方未能在允许的延长期限内取得毕业资格,或者出现其他甲方认为不适宜到定向服务单位服务的情形,甲方仍有权选择按本条第(一)种方式处理。
第十六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自行放弃学籍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退还已享受的减免培养费用,并支付相当于前述培养费用50%的违约金。
第十七条毕业后未按本协议规定时间报到或未按甲方要求时间到定向服务单位工作,经甲方书面通知送达乙方1个月后乙方仍未报到的,乙方须应甲方要求立即退还已享受的减免培养费用并支付甲方相当于前述培养费用50%的违约金。
第十八条乙方无法定或约定的正当理由,3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束后未按协议规定到定向服务单位工作的,乙方应立即退还5年本科教育阶段和3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期间已享受的培养费、生活补助和工资福利等费用,并支付甲方相当于前述培养费用50%的违约金。
第十九条如乙方未履行完成约定服务期限(包括乙方单方面与定向服务单位解除聘用协议,或因违反定向服务单位规定,或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被定向服务单位依法解聘等情形),从离开岗位之日起,乙方应当按每少服务1年向甲方支付1/6乙方所享受的减免教育费用的比例向甲方一次性退还培养费用(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并支付甲方相当于前述培养费用50%的违约金。
第二十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服务期内变更执业地点或改变服务单位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从离开定向服务单位岗位之日起,按每少服务1年向甲方支付1/6乙方所享受的减免培养费用的比例向甲方一次性退还培养费用(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并支付甲方相当于前述培养费用50%的违约金。
第二十一条乙方无法定或约定的正当理由,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到甲方报到或未履行完成约定服务期限,除应按本协议约定承担退还培养费用及或其他违约责任外,该不诚信行为将被记入诚信档案。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诚信档案记录,对违约乙方参加国家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时不予受理;对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者,不予受理执业注册地点变更申请。
第二十二条甲方未履行为乙方提供就业岗位的责任,在乙方到甲方报到1个月后,甲方无正当理由仍未能提供就业岗位的,乙方有权自行另谋其他就业职位,而无需就其另谋职位的行为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五、协议终止与解除
第二十四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否则乙方应当向甲方退还已享受的减免培养费用并支付甲方相当于前述培养费用50%的违约金,并承担不良诚信记录惩罚。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如乙方提出终止本协议申请,甲方应予同意:
(一)在校期间,经校方指定的三级甲等医院专家集体诊断,并出具书面诊断书,确因身体原因不能完成学业。
(二)在服务期内,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三级甲等医院专家集体诊断,并出具书面诊断书,确因身体原因不宜从事医疗卫生职业。
六、不可抗力
第二十六条“不可抗力”是指双方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事件,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规定或政策变化、自然灾害、战争等。
由于上述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协议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的,双方无需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七、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协议约定与法律、法规及“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相关政策规定或精神不一致的,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本协议部分条款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无效的,不影响协议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因本协议引发的一切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第二十九条本协议书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送交承担乙方培养任务的高等学校,一份存入乙方个人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条其他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补充,其条款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一条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署后生效。
附:1.经签署的乙方身份证复印件
2.经签署的乙方法定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乙方签约时未满18周岁时提供)
(此页无正文,为签署页)
甲方(卫生计生部门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法定代理人:(签字)
(乙方签约时未满18周岁时签署)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